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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船單據在快遞中丟失后的補救措施

    來源:   發布人:nets   發布時間:2015-10-10

     船單據在快遞中丟失后的補救措施,國際貨代公司等船公司業務須知:

      裝船單據在快遞中丟失,往往造成收貨人在目的港無法憑正本提單提貨,實務中一般是由收貨人憑副本提單提貨;或由承運人補簽一套新提單供貨方提貨及結匯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權承運人電放;但上述三種情況下,承運人通常均要求貨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與其開戶行聯合提供擔保,擔保時間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銀行出具擔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證金,如果金額巨大,將巨額資金壓三至六年不動,對出口商將產生巨大壓力;若提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將面臨錢貨兩空的結局。

      提單在寄送過程中丟失可能有數種情況: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丟失;

      (2)出口商將單據送交開證行后,在開證行丟失;

      (3)開證行交單據交由快遞公司后丟失;

      (4)快遞公司送達議付行后丟失;

      (5)議付行送交收貨人后丟失。

      在(1)和(5)兩種情況下,應分別由出口商和進口商自負其責;

      在(2)和(4)兩種情況下,則應由開證行或議付行負責;

      問題是丟失往往發生于第(3)種情況,依現行有效的郵政法規,郵政部門僅承擔十分有限的責任。

      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解釋。在CIF、CFR 和 FOB條件下,賣方均必須自負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據此推論,單據丟失的風險一般應由賣方承擔。 承運人為確保自身的權益要求收貨人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擔保提貨;且要求由銀行提供擔保。若考慮到資金滯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決:

      (1) 及時通知有關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種情況下,船公司或國際貨代公司負有謹慎處理的義務,不能再僅憑提單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單即放行貨物,而應要求提貨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取得提單是善意的。例如,背書是否連續?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承運人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提單項下貨物提存,解除對貨物的責任。

      (2) 及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則可以確保提單項下權益不受侵犯;二則可以解決保證金長期滯壓的問題。因為一旦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該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均屬無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費用較低,律師費也較低。國外應當也有此種程序,催告期滿(一般為60天)即可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3) 一般而言,單據丟失不應影響壓港,因為收貨人有義務收貨并不能據此拒絕卸貨;承運人同樣不能以收貨人無正本提單為由拒絕卸貨,盡管其有權拒絕放行貨物。

      (4) 郵政快遞公司應負何種責任,目前的法規賦予其幾近免責的待遇;是否可以通過投保郵政快遞風險保險來轉嫁損失,目前保險公司似乎倘未開展此項保險。

      (5) 銀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辭具體全面,一般不會有風險。涉及大額保函,最好請法律顧問把關,因為實踐中確實有不少銀行保函無效的先例。

      如何處理提單丟失后的問題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根據提單中收貨人欄的填寫方式,提單可分為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收貨人欄中記載方式不同,提單的轉讓方式也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指示提單經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提單在運輸和貿易中具有許多的功能,當提單在托運人手中時,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作用,在流通中提單還是貨物所有權的證明,將貨物交給真正擁有貨物所有權的提單的持有人是承運人的義務。在信用證貿易中經常會碰到已簽發的提單丟失的問題,承運人應綜合考慮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的利益,正確對待提單丟失的問題。

      有些承運人要求托運人必須登報聲明原提單作廢,并提供保函以承擔重新簽發另一份提單的責任,同時有些承運人經常堅持在重新簽發的提單上加上“ORIGINAL B/L REPORTED LOST BY SHIPPER AND CARGO SHOULDBE RELEASED AGAINST THIS B/L(提單號)”及類似的批注,認為只有這樣做才能將目的港兩份正本提單提貨的風險轉移到托運人一方。帶有這種批注的提單又不被議付銀行接收,托運人為使承運人不加批注,又得提供另一份保函……,這樣既影響了托運人的正常結匯,也不利于保護承運人的利益。還有些承運人碰到這種情況則堅持要托運人提供銀行保函,而一般情況下銀行是不輕易出具保函的,結果不僅影響托運人的結匯,有時還會使該票提單過了議付有效期……。筆者認為上述做法都不是最有效的辦法,應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分別對待。

      提單是貨物的物權憑證,只有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承運人主張貨權,在信用證貿易中,貨物所有權的轉讓,是以托運人結匯、收貨人向銀行支付貨款贖單而轉移的。在收貨人贖單提貨前,托運人更有權力向承運人主張貨權。在托運人已經聲明原提單作廢的前提下,只有向開證行付清貨款的人,才是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才能真正擁有貨權,而未付清貨款時,貨物所有權并未轉移到提單持有人手上。如果有人持丟失的提單,則肯定不是從銀行贖單得來,因而就是非善意提單持有人,也就無權向承運人主張貨權。

      如提單在托運人結匯之前丟失,此時提單通常只是一種貨物收據。若托運人因提單丟失而要求重新簽發提單,承運人應首先要求托運人按照符合當地法律規定的形式(如在當地主要報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并得到書面證實等)使該提單作廢,同時出具保函承擔相應責任,承運人重新簽發的提單最好使用不同的提單號,但至少應使前后兩套提單有明顯的區別,在卸貨港能易于識別,并及時將重新簽發提單的內容通知卸貨港代理和其它有關方將相關的其它單證作相應更改。然而現在有些承運人在重新簽發提單時,不僅使用原提單的提單號,而且其它內容也與原提單相同,這樣一票貨物就有兩份相同的提單,承運人既然要求托運人登報聲明原提單遺失作廢,卻仍簽發與之相同的提貨,這樣做本身就非常矛盾,也給目的港交貨時留下了隱患,這是對承運人及貨方都不負責任的表現。目的港有可能出現兩套相同的正本提單,如果承運人輕率的將貨物交給非善意的提單持有人,以后承運人必將面對真正善意的提單持有人的質詢……。所以如果簡單的重新簽發與原先的提單相同的提單,不是保護承運人利益的好辦法。

      若重新簽發的提單與原提單有所區別,卸貨港交貨時則不存在上述問題,如持前者去提貨則可,若持后者提貨,則可要求來者提供開證行出具的已付款保函,否則不予提貨。所以需要提供銀行保函的,是持原提單的提貨人,而不是托運人,真正的收貨人已經向銀行付清貨款,要銀行為其出具已付款的保函相對容易。這樣做較穩妥,既可以有效避免在卸貨港二次正本提單提貨的發生,也可以保障托運人的利益。

      若提單在托運人結匯后丟失,貨物的所有權已轉移到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不需要重新簽發提單,承運人的義務是將貨物交與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根據不同的情況也應作不同的對待:

      在記名提單下,記名提單按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是不可轉讓的,即收貨人是固定的,如托運人要求不憑正本提單提貨的風險相對較小(例如在美國)。此時承運人在收到收貨人的公司保函和發貨人同意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的書面保證后,可以將貨物交給記名提單的收貨人。

      在指示提單的情況下,如卸貨港代理在接到收貨人由于提單丟失而不能憑正本提單提貨的請求后,應要求收貨人出示原承運人所簽發提單正本/副本影印件、商業發票、商業合同和裝箱單等單證以審核提貨方是否為收貨人,如果收貨人委托代理提貨,還須檢驗其是否有授權委托。卸貨港代理同時應要求收貨人提供由一流銀行(國內為中國銀行及其市級分行、中國人民銀行下屬各商業銀行及其市級分行;國外為當地信譽良好的銀行)簽發的符合一定標準的格式保函,同時,卸貨港代理應請裝貨港代理聯系提單上的發貨人,取得發貨人同意在此情況下同意將該貨放給提貨人的書面保證。

      收貨人提供的銀行保函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件:

      ● 致XXX運輸公司(承運人名稱)

      ● 船名、航次、提單號、件數、品名、嘜頭

      ● 賠償并承擔承運人或其雇員或代理因此承擔的一切責任和遭受的一切損失

      ● 如承運人或其雇員或代理因此被起訴,保證提供足夠的法律費用

      ● 保函中的法律適用和管轄權應符合當地法規的要求

      ● 如找到全套正本提單后立即交還承運人

      卸貨港代理在審核收貨人身份和保函的有效性后,憑收貨人提供的經背書的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正本/副本影印件和正本保函簽發提貨單,并將有關文件登記存檔。如收貨人將全套正本提單交回后,可將保函退還給他。如收貨人不能將全套正本提單交回,則原則上無限期保留保函,如收貨人提出返還要求,卸貨港代理應根據所在國法律保留一個最低期限。國內港口至少需要保留一年半。

      鑒于提單在傳遞過程中丟失(或被盜)是客觀存在的現象,那么重新簽發提單或無單放貨是在所難免的,如何在確保承運人利益的同時,保障托運人的利益是迫切需要的。綜上所述,如提單在結匯前丟失需重新簽發時,承運人應首先要求托運人通過法律手段使原提單作廢,同時出具保函承擔責任。承運人重新簽發的提單不論是否使用原提單號,但一定要使前后兩套提單能明顯區別開來,在卸貨港如收貨人出示丟失的原提單要求提貨時,則承運人應要求出示開證銀行的已付款保函,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交付貨物,既保障了承運人的利益,也改善了托運人在丟失提單后遭受的不合理待遇。國際貨代公司等航運業的業務人員需了解此方面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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